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泮池法学论坛第52期:律师的金融与并购业务

创建时间:  2019/12/19  侯文婷   浏览次数:   返回

2019年12月17日晚18点30分,16877太阳集团安全入口泮池法学论坛第52期在16877太阳集团安全入口504会议室举行。本次讲座的主讲人为京师律师事务所王光英律师,讲座主题为“律师的金融与并购业务”。16877太阳集团安全入口研究生郑婧瑶担任主持人。

主讲人京师律师事务所王光英律师

首先,王光英律师开门见山地提出本次讲座的主要内容为企业家在投融资并购时对公司控制权掌控的设计战略、争议预防与解决之道,并围绕公司控制权对企业家的重要意义、多层的公司控制权结构的决定性作用、公司法的资本制度暗含的陷阱及与企业家利益以及公司法的结构体系与企业家控制权思维展开。

王光英律师强调,投融资与并购是分不开的,在一个企业壮大的过程中,其需要不断的发展与收购其他企业。上层架构与资本流通是企业获得可观收益的两大法宝:公司稳定的、合理的上层架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等高层管理者)是公司获得利润的坚实基础而公司资本流通性是让公司保持活力并获取长久利润、进行活动的重要“水分”。

接着,王光英律师重点阐述了公司的并购问题。公司经营不善,就会出现企业的价值低谷,而此时正是公司要入市的时候,即行业专家收购此企业的时候。收购企业往往伴随着议价,具有“潜力”的企业即使现在价值不高,但是良好的未来发展势头往往会吸引多数买家进行竞价,其公司价值的水准与创造利润的水准有待开发,好比一匹有待赏识的“千里马”,因此有巨大的市场前景,世界500强企业中的绝大多数也是通过大规模的并购实现的。由此引出,并购具有时间效力性、利用公司的有机性与品牌效益性两大特点。

讲座现场

最后,王光英律师就公司法欠缺对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在公司的设立、发展中,小股东在股东会中的表决权往往受阻(包括其分红决议),虽然公司法规定控股股东通过其控股权损害小股东的利益的决议通过法院确认能够使决议无效,但是实际操作中还是会出现管理学上的“鲶鱼效应”——小股东的权益因为持续得不到保护,被大股东股权多数决权的权利所震慑,无法改变其在公司运行中无法发挥作用的现状,从而渐渐失去了行使其权利的可能性。

同学们向王光英律师提问

现场同学就入职初期从事业务方向的选择、实务经验中法律思维与商务思维的培养等问题积极提问,王光英律师耐心为其一一解答。

本次讲座中,王光英律师从公司的投融资与并购出发,着眼于公司利润的取得与发展壮大之道,并对同学们未来的从业提出宝贵意见,加深了同学们对公司法重要内容与实际应用的了解。在座同学受益良多,最后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结束。


图文:陈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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